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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商初字第1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浙江力高泵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寰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力高泵业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寰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1578号原告:浙江力高泵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道秋。委托代理人:黄正伟、黄毅婕。被告:杭州寰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江洲。原告浙江力高泵业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杭州寰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力高泵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力高泵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721元,减半收取1360.50元,由原告浙江力高泵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傅 煊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卢蔚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