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01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原告宋鹏与被告石中、赵春梅、郝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鹏,石中,赵春梅,郝晓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1990号原告宋鹏,男,汉族,农民。被告石中,男,汉族,农民。被告赵春梅,女,汉族,农民。被告郝晓丽,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鹏与被告石中、赵春梅、郝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鹏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宋鹏负担。审判员 黄 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俊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