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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民二初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司雪君与乔金虎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雪君,乔金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二初字第00118号原告司雪君,女,1958年1月18日生。委托代理人杨煜昊。被告乔金虎(又名白毛),男,50岁许。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司雪君诉被告乔金虎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司雪君于2015年6月3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司雪君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雪君的撤诉。案件受理费795元,减半收取398元,由原告司雪君负担。审判员  韩丹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浩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