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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执民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宜兴市宜丰合金球铁有限公司与宁波大榭开发区德丰缸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宜兴市宜丰合金球铁有限公司,宁波大榭开发区德丰缸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1183号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宜丰合金球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再芳。被执行人宁波大榭开发区德丰缸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松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宜丰合金球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大榭开发区德丰缸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宁波大榭开发区德丰缸套有限公司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宜丰合金球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宁波大榭开发区德丰缸套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118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宛敏强审 判 员 黄 浩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卢孟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