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乔玉珍与汪瑀石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乔玉珍,汪瑀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64号申请人乔玉珍。被申请人汪瑀石。申请人乔玉珍因与被申请人汪瑀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汪瑀石驾驶的车牌号为京Q×××××号小型轿车一辆。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汪瑀石驾驶的车牌号为京Q×××××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丽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