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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946号原告张某,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军,老河口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韩某,女,1975年10月25日出生。原告张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进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军亦未到庭,被告韩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韩某未到庭且未书面提出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张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李 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XXX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