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执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刘小霞与宁夏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霞,宁夏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233号申请人执行人刘小霞,女,197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平罗县。被执行人宁夏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游艺西街560号。法定代表人梁生科,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刘小霞申请执行宁夏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正在协商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民终字第7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晓伟代理审判员 何福堂代理审判员 彭 磊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立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