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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吴建民与贾海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吴建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邓法民初字第12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贾海龙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现被执行人贾海龙已全部履行义务,申请人已出具结案说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邓法民初字第1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虎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法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