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平执恢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杜东结、杜崇信与刘富级、刘爱玲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富级,刘爱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平执恢字第00058号申请执行杜东强,男,1978年11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刘集镇二合村杜家组。委托代理人杜崇信,男,1945年4月27日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富级,男,1964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富平县到贤镇。被执行人刘爱玲,女,43岁,汉族,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富平县人民法院2005年6月22日制作的(2005)富民初字第01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申请执行人杜东强、杜崇信与被执行人刘爱玲、刘富级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8088元,诉讼费73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刘富级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杜崇信5000元,剩余案件款申请人自愿放弃,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5)富民初字第01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孙宏泉审判员 张顺荣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朝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