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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徐法执字第1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谢海文、陈涛、谢林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解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谢海文,陈涛,谢林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徐法执字第163-4号申请执行人: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林一贝,男,该联社理事长,住徐闻县。被执行人:谢海文,男,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徐闻县。被执行人:陈涛,男,56岁,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现住徐闻县。被执行人:谢林发,男,1959年7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徐闻县。申请执行人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谢海文、陈涛、谢林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2012)徐法执字第163-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谢海文位于徐闻县徐城蒋宅巷商品楼203房产,房产权证号:粤房地证第082XX**号,现因申请执行人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谢海文于2015年6月29日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书,本案作和解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谢海文位于徐闻县徐城蒋宅巷商品楼203房产的查封,房产权证号:粤房地证第082XX**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团审判员 戴志彪审判员 林 养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黎明燕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5.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