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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开民初字第00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鞠慧云与夏龙兴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慧云,夏龙兴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00947号原告鞠慧云。被告夏龙兴。原告鞠慧云与被告夏龙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鞠慧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龙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鞠慧云诉称,2013年8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钢管构件租赁合同,2013年12月26日,双方第一次结算计产生租金17703元,但被告拒不给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租金17703元及利息,返还钢管883.2米、扣件512个。被告夏龙兴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0日,原、被告签订合同,原告向被告出租钢管扣件,合同约定被告方的签字员为彭业贵,2013年12月6日,双方结算租金,被告共欠原告租金17703.77元,及钢管883.2米、扣件512个。合同还约定,被告如不按时缴纳租金,按月息2%支付违约金。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鞠慧云提供的租赁合同、结算单等证据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原、被告所欠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全面履行自身义务。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租金17703.77元,及钢管883.2米、扣件512个,被告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夏龙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鞠慧云支付租金17703.77元及利息(自2013年12月26日起至2015年3月13日止,按月息2%计算)、返还钢管883.2米、扣件512个。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6元,由被告夏龙兴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夏龙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 判 长  谢国春代理审判员  张大鹏人民陪审员  周 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金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