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8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牛彩云与重庆极致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彩云,重庆极致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8473号原告牛彩云,女,汉族,1991年7月1日生,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重庆极致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8号3栋16-8号,组织机构代码09566700-X。法定代表人徐玲玲,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彩云诉被告重庆极致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牛彩云经本院传票传唤,在民事传票确定的开庭时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牛彩云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郑亚军人民陪审员 王小保人民陪审员 王昌碧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正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