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八民一初字第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翠兰与葛新勤、高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八民一初字第00571号原告:李翠兰,女,1965年6月25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王敬芝,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葛新勤,男,1963年8月18日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代理人:黄葆华、井昊,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琴,女,1964年10月2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原告李翠兰与被告葛新勤、高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李翠兰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翠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翠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翠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红燕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晓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