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执字第00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赵政德诉张智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政德,张智,赵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00624号申请执行人赵政德。被执行人张智。被执行人赵迎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政德与被执行人张智、赵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智、赵迎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政德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60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守荣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