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黄建洪与上海屹居木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洪,上海屹居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1031号原告黄建洪,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委托代理人陈浩军,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屹居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管洪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岳梦岩,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俞智渊,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建洪诉被告上海屹居木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XX晶独任审判。本案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建洪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浩军、被告委托代理人岳梦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建洪诉称:被告注册资本人民币800万元,2010年原告入股被告,占15%的股份。被告由法定代表人管洪伟夫妻实际掌控,账目混乱,成立至今从未召开完整的股东会,原告作为股东从未查阅过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等。2013年年底公司也未将分红的方案告知原告,仅在原告发现分红后,被告才补发红利。2014年年初,管洪伟与沈和平称要承包公司,在未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以承包人的名义经营管理公司。2015年4月,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公司两次发函,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但被告均不予答复。据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提供公司自成立之日起至今的财务会计报告及会计账簿供原告查阅。被告上海屹居木业有限公司辩称:同意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查阅。需要说明的是被告公司的股东具有姻亲等亲属关系,被告公司经营不存在纠纷,而是由于亲属之间的矛盾引起的。原告曾至被告公司要求查账,情绪激动,影响了被告公司经营,故当时被告未提供账簿供原告查阅。原告发送的律师函中未明确查阅会计账簿的理由,故未予以答复。经开庭审理查明:被告于2009年12月18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800万元。原告、管洪伟、沈和平、陈荣林为被告股东,分别出资120万元、280万元、280万元、120万元,分别持有15%、35%、35%、15%的股份。被告公司章程对于股东知情权未作特别约定。2015年4月13日、4月29日,原告委托律师两次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会计账簿,该函以EMS国内标准快递方式邮寄至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370号A幢1410室。因被告未作回复,原告遂诉至本院。以上查明的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被告公司章程、律师函、EMS国内标准快递详情单及原、被告双方陈述为证,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股东知情权是公司法赋予公司股东通过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资料,以实现了解公司运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活动的权利,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向股东履行相关信息报告和披露义务。本案中,原告作为被告工商登记备案的股东,应当享有法律所赋予的对被告公司的知情权。对于知情权的范围问题,被告同意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查阅。根据法律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故原告要求被告提供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今的财务会计报告供其查阅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法律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目的。本案中,原告已向被告提出书面查阅申请,庭审中表示查阅的目的是了解公司经营状况以及盈利亏损、分红的情况。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原告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故对于原告要求查阅公司成立之日起至今的会计账簿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屹居木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2009年12月18日至2015年6月25日的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黄建洪查阅;二、被告上海屹居木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2009年12月18日至2015年6月25日的会计账簿供原告黄建洪查阅。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上海屹居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晶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玉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