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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汾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余某甲与余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甲,余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汾民初字第177号原告:余某甲。被告:余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甲诉被告余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某甲负担。审判员  鲁拥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汪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