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汾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余某甲与余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甲,余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汾民初字第177号原告:余某甲。被告:余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甲诉被告余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某甲负担。审判员 鲁拥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汪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