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碾民初字第0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荐力与龚莉莉、徐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荐力,龚莉莉,徐作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碾民初字第0771号原告荐力,农民。被告龚莉莉,教师。被告徐作军,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荐力诉被告龚莉莉、徐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不依法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坤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曹馨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