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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泌法民执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袁书红、李祥运与薛本松交通事故纠纷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书红,李祥运,薛本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泌法民执字第115-1号申请执行人袁书红,女,1966年7月1日生,汉族,住泌阳县。申请执行人李祥运,男,1969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薛本松,男,1973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泌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泌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书红、李祥运与被执行人薛本松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薛本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薛本松的银行存款予以扣划(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永建审判员  李 森审判员  陈有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史春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