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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2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浙江明星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宁波章盛包装用品有限公司与杨建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明星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宁波章盛包装用品有限公司,杨建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264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明星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志桥。申请执行人宁波章盛包装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孝。被执行人杨建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06月04日宁波余姚法院(2015)甬余低商初字第00063号判决书,于2015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定作款304100元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建康在宁波朗迪叶轮机械机械有限公司有应收款收入244003.6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杨建康在宁波朗迪叶轮机械机械有限公司的应收款收入244003.6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严联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陈卓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