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民初字第1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张连杰与李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杰,李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1474号原告:张连杰,男,1996年4月21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委托代理人:赵振洲,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明,男,1994年10月20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中润大道49号。负责人:王锋,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连杰诉被告李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连杰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连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连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元,由原告张连杰承担。审判员 李江贤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丽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