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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820号原告赵某甲,农民。被告赵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甲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李新芳审 判 员  李智敏人民陪审员  董晓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原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