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820号原告赵某甲,农民。被告赵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甲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李新芳审 判 员 李智敏人民陪审员 董晓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原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