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禹民一初字第00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00594号原告:陈某,女,198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程某,男,1986年3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森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