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山执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曹中泽与四川明坤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彭山执字第196号申请执行人曹中泽,男。被执行人四川明坤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长明,董事长。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3)彭山民初字第11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曹中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明坤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履行能力,本院依职权也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彭山县人民法院(2013)彭山民初字第115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申请的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程 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晟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