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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法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田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田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大通湖管理区人民��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法民初字第85号原告廖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田某某。原告廖某某与被告田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皓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某某诉称,2011年3月,原、被告相识并开始同居。2012年10月15日,双方生育了非婚生子。生育小孩后,原、被告仅在一起共同生活了几个月,原告便独自带着非婚生子在娘家生活至今,期间,被告未尽抚养义务。由于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生育了非婚生子。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处非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并要求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400元。原告就其诉称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出生医学证明及常住人口登记卡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非婚生子于2012年10月15日出生,小孩随原告生活。2、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具的工作证明一份,拟证明原告月工资为4600元。3、证人刘某某出庭作证的证言,拟证明原、被告小孩出生后,就一直由原告及其家人抚养,小孩满月后,就一直住在原告家;被告2014年前就没有看望过小孩。被告田某某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1、2、3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廖某某与被告田某某于2012年10月15日生育一非婚生子。从2013年起,其一直由跟随原告生活。2015年3月1日至今原告在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工作,每月工资46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生育的非婚生子从2013年起一直随原告廖某某生活,从照顾子女的权益及双方的具体情况来看,由原告廖��某抚养为宜。被告应负担抚养费,根据本地的人均生活水平,本院酌定由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原告廖某某和被告田某某所生之子由原告廖某某抚养,被告田某某每月负担抚养费400元(从2015年7月起至2030年10月止)。孩子随原告廖某某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田某某有探望的权利,原告廖某某有协助的义务。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田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皓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振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