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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终字第00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张×等与顾×3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1,张×,顾×2,顾×3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06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顾×1,男,1958年6月29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女,1963年10月25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顾×2,男,1990年7月21日出生。上诉人顾×1、张×、顾×2在之委托代理人章青,北京市翔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顾×3,男,1960年7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何泉水,北京市远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顾×1、张×、顾×2与被上诉人顾×3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38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顾×1、张×、顾×2在之委托代理人章青,顾×3之委托代理人何泉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3839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韩       静代理审判员 金   园   园代理审判员 宋   少   源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钰鑫书记员郑孟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