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吴天与武汉宏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天,武汉宏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412号原告吴天。委托代理人李明照、朱宏伟,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宏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267号。法定代表人林建成,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天与被告武汉宏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天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天撤回起诉。其他诉讼费用40元由原告吴天负担(已付)。审判员 喻 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叶长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