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执民字第13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姚芳桃与陈金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姚芳桃,陈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1314-1号申请执行人姚芳桃。被执行人陈金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芳桃与被执行人陈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尚有人民币202150元未受偿。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湖德执民字131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如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施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孙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