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岷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买来都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买来都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岷刑初字第145号公诉机关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买来都,曾用名张辉,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15日被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9月9日被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1年8月14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岷县看守所。岷县人民检察院以岷检刑诉字(2015)第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买来都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范红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买来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3日晚,岷县闾井镇王某某的联想电脑专卖店被盗。2014年农历11月初被告人张买来都在宕昌县八力乡上堡子村张某某(在逃)处拿两台笔记本电脑以顶账的方式转销给岷县秦许乡百宁村四社白某某,后白某某将其中一台笔记本电脑以1300元出售给岷县十里镇台子村齐某某,2015年2月10日齐某某将电脑拿到岷县“联想”电脑专卖店配电源线时,店主赵某某发现该电脑系由他供货给闾井镇王某某专卖店被盗电脑,随后赵某某报案,公安民警将齐某某抓获,后将白某某销售给他人的另一台笔记本电脑追回。2015年3月19日,公安民警将张买来都在公安局户政大厅将其抓获。经鉴定,两台涉案笔记本电脑共计价值人民币8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人白某某、齐某某、李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刑事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买来都无视国法,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以顶账的方式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又犯罪,属累犯;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开庭审理中自愿认罪,系坦白;且被掩饰隐瞒的财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买来都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2015年10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全毅审 判 员 张 刚人民陪审员 郎孝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亚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