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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蛟民二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诉薛海勇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金福珠,全春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蛟民二初字第46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驻蛟河市蛟河大街16-1号。负责人邹欣,行长。被告金福珠,女,46岁。被告全春浩,男,47岁。本院在审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与金福珠、全春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金福珠离家,不知去向,无法参加诉讼,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15.00元,免收。审判长  闫有利审判员  刘建忠审判员  崔天一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