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民初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敦化市融鑫采石场诉吉林省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融鑫采石场,吉林省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1331号原告敦化市融鑫采石场。法定代表人王普华,经理。被告吉林省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融鑫采石场诉被告吉林省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敦化市融鑫采石场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融鑫采石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融鑫采石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92元,减半收取4396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保全费元,合计元由原告敦化市融鑫采石场负担。审判长 朴文姬审判员 宋 楠审判员 孙彩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翠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