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一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刘志峰与XX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峰,XX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初字第530号原告刘志峰,男,1975年10月22日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石城县,现住石城县。被告XX南,男,成年,汉族,个体户,住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峰与被告XX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志峰于2015年6月30日以被告XX南已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志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志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 岚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宋志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