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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2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陆某 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2659号原告:王某,男,194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邓伟杰,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某,女,195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的原告王某诉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核实与原告存在婚姻关系的应为陆业翠,非“陆某”,故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错误,不符合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宣春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晓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