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新民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魏伟与江苏昀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张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伟,江苏昀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张云,蒋树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新民初字第440号原告魏伟。委托代理杨全军。被告江苏昀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云。被告张云。被告蒋树梅。本院在受理原告魏伟与被告江苏昀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张云、蒋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80元,减半收取134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4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圣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平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