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执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关于虎思亮与王金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357号申请执行人虎思亮,男,1954年3月8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文山市人,家住文山市新平街道办事处里布嘎社区窑上村民小组,身份证号码为×××。被执行人王金能,男,1977年8月20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文山市人,家住文山市新平街道办事处里布嘎社区窑上村民小组,身份证号码为×××。关于虎思亮与王金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文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文民一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金能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虎思亮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金能已履行完毕文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文民一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山市人民法院(2015)文民一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瑞刚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自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