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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婺北商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方凌与方剑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凌,方剑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婺北商初字第221号原告方凌。被告方剑侠,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原告诉称:2014年1月30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分别汇款6万元、3.3万元,被告承诺于2014年2月15日前归还,但至今未还。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9.3万元。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供被告的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致使无法确认被告的身份,属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方凌的起诉。如不服��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媛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