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榆民初字第04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原告某银行与被告刘某、尚某、尚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银行,刘某,尚某,尚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4769号原告某银行。被告刘某。被告尚某。被告尚某某。原告某银行与被告刘某、尚某、尚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某银行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银行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银行撤回对被告刘某、尚某、尚某某的起诉。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710元,退还原告某银行。审 判 长  刘建军审 判 员  张晓涛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纪雄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