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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州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翟永强与孙光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永强,孙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州民初字第368号原告翟永强。被告孙光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永强诉被告孙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永强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翟永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翟永强负担。审 判 长  XXX人民陪审员  李金建人民陪审员  谭时轮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