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州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翟永强与孙光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永强,孙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州民初字第368号原告翟永强。被告孙光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永强诉被告孙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永强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翟永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翟永强负担。审 判 长 XXX人民陪审员 李金建人民陪审员 谭时轮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