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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立行初字第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濮阳市卫生局行政案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濮立行初字第04号起诉人赵某某,女,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2015年6月25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赵某某的起诉状,其以濮阳市卫生局对其多次投诉晁某某使用其名字为患者行医,濮阳市卫生局未作出任何合理答复,请求本院判决濮阳市卫生局确认濮阳市人民医院晁某某使用其名字为患者行医多年的事实。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所诉濮阳市卫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曾于2013年提起行政诉讼,并经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后起诉人诉晁某某姓名权纠纷提起民事诉讼,又经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起诉人属重复提起行政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赵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风林代理审判员  刘耀光代理审判员  李翠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朦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