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定法执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刘某与武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武某,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03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武某。被执行人魏某。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武某、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初字第009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武某向申请执行人刘革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魏某对其中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武某下落不明,经查询,亦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魏亮在某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步行街支行的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法执字第000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盛志海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骁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