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1136号原告:陈某某被告: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依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单指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中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邹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