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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1136号原告:陈某某被告: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依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单指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中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邹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