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涪法民初字第03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舒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舒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3628号原告方某某(曾用名方某甲),女,197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刘容,重庆市涪陵区龙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舒某某,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诉被告舒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某于2015年6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方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终裕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勤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