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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执字第0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艳与被执行人昊雄钢铁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陈茂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昊雄钢铁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陈茂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0720号申请执行人王艳,女,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开发区香港花园B2区*号楼5门,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78********。被执行人昊雄钢铁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697号。法定代表人陈茂雄,董事长。被执行人陈茂雄。申请执行人王艳与被执行人昊雄钢铁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陈茂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二中民一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昊雄钢铁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陈茂雄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昊雄钢铁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8661520元;二、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陈茂雄银行存款人民币15560000元;三、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昊雄钢铁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陈茂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昊雄钢铁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陈茂雄案件受理费18588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02693元;五、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昊雄钢铁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陈茂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家树代理审判员  张 庆代理审判员  付平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余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