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洪敏与王文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王洪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开建工集团经理助理。被执行人:王文波,无职业。本院作出的(2014)开民初字第34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40533元及利息,诉讼费1555元,执行费另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决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本院(2015)开执字第2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 阳执行员 曹 雨执行员 席 旸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