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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锋民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锋民初字第563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被告宋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和谦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袁宏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