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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执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范西千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西千,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执字第00212号申请执行人范西千。委托代理人周印锋,系申请人丈夫。被执行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范西千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乾民初字第002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该案执行标的为范西千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后续治疗造成的损失12241元。现被执行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乾民初字第002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靖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