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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史xx与王xx、王x甲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xx,王xx,王x甲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125号原告史xx。被告王xx。被告王x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史xx与被告王xx、王x甲租赁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xx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xx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连 坤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康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