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商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银富春与周红新、陈洪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富春,周红新,陈洪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初字第264号原告银富春。被告周红新。被告陈洪敏。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富春诉被告周红新、陈洪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银富春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富春撤诉。案件受理费392元,减半收取196元,由原告银富春承担。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