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少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伍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清少民初字第69号原告伍��某,女,1980年10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杨某某,男,1977年2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清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伍某某负担。审判员 范招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阿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