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2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泉州市盛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健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盛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健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733号原告泉州市盛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陈跃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柯双木、张豪,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健波,男,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台商投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盛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健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泉州市盛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欲在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盛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泉州市盛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旭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丽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