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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0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怀珍军与李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珍军,李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0519号原告:怀珍军,男,195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炎,男,195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怀珍军诉被告李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怀珍军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怀珍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珍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怀珍军承担。审 判 长  丰灵芝代理审判员  梁东杰人民陪审员  张 慧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樊晓露 关注公众号“”